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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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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购的婚后房如何分

王*** 上海-长宁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7 03:16:18 304人阅读

婚前财产购的婚后房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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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房产,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体现了对婚前财产权益的保护,维持了财产的初始属性。
(2)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虽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这是因为婚后共同还贷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投入,增值部分也与共同还贷有一定关联。
(3)在具体分割时,要综合实际出资、还贷及房屋增值等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核算补偿金额,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提醒:
处理此类房产分割时,需保留好购房出资、还贷等相关凭证。因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

2025-12-27 07: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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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这样能确保离婚时房产作为个人财产不被分割。
(二)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要留存好婚前首付支付凭证和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在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可要求产权登记方进行补偿。
(三)在处理房产分割时,要准确统计实际出资、还贷金额以及房屋增值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2-27 06:4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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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婚前财产买婚后房产,情况复杂。全款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算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2.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付首付方名下,房子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3.分割时,要按实际出资、还贷和房屋增值情况,依法律规定核算补偿。

2025-12-27 05: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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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购买婚后房产,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全款用婚前财产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本质还是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所以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虽然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是夫妻共同投入和增值的结果。像例子中男方婚前付首付3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50万,男方补偿女方35万就是合理分割。实际分割要依据实际出资、还贷和房屋增值等情况按法律核算。如果您在房产分割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04:4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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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购买婚后房产分割需依具体情况而定。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房产归登记方,但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2.以实际出资、还贷及房屋增值等情况核算补偿数额。如婚前付首付30万,婚后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50万,补偿金额为(20+50)÷2=35万。
3.建议在处理此类房产分割时,双方先友好协商,明确各自权益。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分割合理合法。

2025-12-27 03:49:56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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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4 11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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