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形可不予立案,具体指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或者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可不立案,包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撤回、相关人员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责的情况。
遇到上述情形,相关机关应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将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存在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相关机关应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解析:
不立案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没有犯罪事实,即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或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类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遇到不立案相关问题,对不立案原因存在疑问或需要了解复议的具体流程,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作出不立案决定,主要分为两类情况,一是不存在犯罪事实,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将不立案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形。具体指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或者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时司法机关应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立案的后续处理及救济途径。司法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需及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形。即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或者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关机关应作出不立案决定。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2.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相关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该决定的,可申请复议。
提醒: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时可申请复议,不同案情的不立案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可以不立案。包括行为未达到犯罪的法定标准,或者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不立案。具体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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