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约定价格过高,若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若不构成显失公平但价格与市场差异大,可先协商变更,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方可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若不构成显失公平,只是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大,双方可友好协商变更价格条款。若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方有重新协商的权利,经合理期限协商无果后,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价格方面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当遇到合同约定价格过高,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价格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不利情形使合同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原则,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若不构成显失公平,只是市场价格波动使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大,可先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3.若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建议:遇到价格过高问题时,及时收集市场价格数据等证据。协商过程中保持理性沟通,保留好沟通记录。若需走法律程序,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1)当合同约定价格显失公平,也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能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若合同约定价格未构成显失公平,但因市场价格波动,约定价与市场价差异大,可先和对方协商变更价格条款。
(3)若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提醒:
处理合同价格问题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合同约定价格显失公平,也就是一方趁对方处于困难、没什么判断能力等情况,让合同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二)若不构成显失公平,但因市场价格波动,约定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大,可先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三)若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先和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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