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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过了30天怎么办

陈** 山西-忻州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2.25 16:26:01 478人阅读

工伤过了30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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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这为职工权益保障提供了后续途径。
(2)申请需准备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资料,这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能帮助社保部门准确判断情况。
(3)社保部门受理后会调查核实,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准确。
(4)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未缴纳保险,单位支付相应待遇,保障了职工在工伤后的权益。

提醒:
尽快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缺失影响认定和赔偿。不同工伤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25 20: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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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行动:在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要在规定的1年内,尽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防止时间拖延造成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二)准备材料:认真准备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
(三)后续权益保障:若认定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5-12-25 19:1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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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30天内未申请认定的,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

2.申请时要备好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资料,社保部门会调查核实。

3.认定工伤后可享保险待遇;单位没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4.建议尽早申请,防止证据灭失影响认定和赔偿。

2025-12-25 18: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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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超过30天用人单位未申请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准备好资料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待遇,单位未缴保险则由单位支付。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30天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准备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资料,行政部门受理后会调查核实。一旦认定为工伤,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为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等不利情况影响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建议尽快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工伤认定及赔偿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5 17:4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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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和主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30天内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2.申请时要准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资料,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会调查核实。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3.建议尽快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证据灭失等不利情况,影响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5 17:24:17 回复

解答如下,  1、20%-30%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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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 64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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