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若被对方拒收,将视为送达,后续诉讼进程会正常推进,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拒收视为送达需满足法定程序要求。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与日期,由送达人及见证人签名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直接留存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两种方式均视为送达。若采用邮寄方式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2.拒收文书无法阻碍诉讼流程推进。法院在确认视为送达后,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展诉讼相关工作,包括安排开庭等环节。被告若无视文书内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诉讼,法院有权依据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事实,作出缺席判决,该判决对被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相关方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被告而言,即便对诉讼文书内容有异议,也应主动与法院沟通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而非以拒收方式逃避;对于原告而言,无需因对方拒收文书而担心诉讼停滞,可及时关注法院发布的后续通知,配合完成相关诉讼步骤。
法律分析:
(1)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直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送达。
(2)若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3)诉讼文书视为送达后,法院会按照正常程序推进诉讼进程,若受送达人作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提醒:
不要通过拒收诉讼文书逃避诉讼,拒收会被视为送达,后续可能面临缺席判决,建议积极配合法院送达程序,如有疑问及时与法院沟通。
(一)若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法院的日期将被视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视为完成后,法院会继续推进诉讼程序,比如安排开庭。作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该判决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时,若接收方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人员可邀请社区或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后将文书留在接收方住处,在送达记录上注明拒收原因和时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确认;也可直接留存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记录过程,这两种方式均视为送达完成。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时,若接收方或代收人拒绝签字接收,文书被退回的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会根据上述送达结果推进案件流程,若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结论:
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法院可继续推进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缺席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时,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后,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后留文书在住所,均视为送达。送达完成后,法院会按法定程序推进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有权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若对诉讼文书送达或相关诉讼程序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事实。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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