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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了没有合同证人证言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罗*** 江西-新余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24 05:01:08 381人阅读

工伤了没有合同证人证言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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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和证人证言,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收集多种材料来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些材料能从报酬支付、身份归属、招用过程、出勤情况等维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1.收集工资支付相关凭证,比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这些材料能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2.准备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这类证件印有单位标识和个人信息,可表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身份,体现双方的隶属关系。

3.整理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包括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材料能反映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过程,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辅助证据。

4.提取考勤记录,比如打卡记录、考勤表等,能体现劳动者按单位要求出勤的情况,证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保存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比如业务往来文件、与单位人员的聊天记录、工作场景的照片或视频等,若能反映工作内容及与单位的关联,也可作为补充证据。

6.收集完上述证据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证据材料以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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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此类材料能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之一。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可表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身份,间接反映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证明劳动者曾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事实,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辅助证据。

(4)考勤记录能体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日常出勤情况,反映其按照单位要求提供劳动的事实。

(5)业务往来文件、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工作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材料,若能清晰反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与用人单位的关联,也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补充证据。

(6)收集上述材料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醒:
劳动者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留材料的原始载体,如无法提供原始载体,需确保复印件或截图能清晰显示关键信息,以便仲裁机构核实。

2025-12-24 06: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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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比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这些材料能证明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

(二)保留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可以表明劳动者属于该单位的成员。

(三)保存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能反映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过程。

(四)收集考勤记录,比如打卡记录、考勤表等,这些记录能体现劳动者在单位的出勤情况。

(五)整理业务往来文件、与单位人员的聊天记录、工作过程中的照片或视频等材料,若能反映工作内容和与单位的关联,也可作为证据。

(六)收集好上述材料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5-12-24 06: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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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记录如银行流水、工资条,可证明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的事实

二、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能表明劳动者属于该单位

三、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作为招用依据

四、考勤记录能体现劳动者在单位的出勤情况

五、业务文件、聊天记录、工作照片视频等可反映工作关联

六、收集齐材料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2025-12-24 05:5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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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和证人证言,劳动者仍可通过收集特定材料确认劳动关系,并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多种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例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可证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二是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可表明劳动者属于该单位的成员。三是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体现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过程。四是考勤记录,能反映劳动者在单位的出勤情况。此外,业务往来文件、与单位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工作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材料,若能反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与单位的关联,也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辅助依据。劳动者收集好这些材料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若在证据收集或仲裁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2025-12-24 05:47: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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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16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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