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武隆区法律咨询 > 武隆区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含宅基地使用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含宅基地使用权

付* 重庆-武隆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3 16:22:22 408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含宅基地使用权

其他人都在看:
武隆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武隆区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福利性权利,与身份紧密关联,不能随意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按户分配,以户为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虽然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共同使用宅基地并居住,但宅基地本身不具备自由流转或交易的属性,不属于传统意义上可分割的财产范畴。

2.需要明确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附属设施的财产属性。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等附属设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等情形,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进行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归符合集体成员资格的户内人员所有。

2025-12-23 23:12:0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保障权利,与特定身份直接相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按户分配,以户为单位使用管理,并非个人可自由流转的财产,即便夫妻共同居住使用,也不能改变其权属性质,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进行分割。

(3)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姻关系解除,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分割地上建筑物,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归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户内成员所有。

提醒:
婚姻关系变化时处理宅基地上房屋,需注意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权属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处置方式,避免权属纠纷。

2025-12-23 22:08:51 回复
咨询我

(一)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具有福利性质,不属于可自由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若为夫妻共同建造或婚后共同取得,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可协商由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或按比例划分使用面积,但需符合宅基地使用规定,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25-12-23 20:22:58 回复
咨询我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享的权利,与成员的特定身份直接关联,带有福利保障属性,不能当作普通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宅基地由农村集体按户分配,以家庭为单位使用和管理。即便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它也不是能随意买卖、流转的常规财产类型。

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姻关系解除,可按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分割这些地上建筑物,而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户内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所有。

2025-12-23 19:43:4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紧密相关,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不能简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按户分配,以户为单位使用和管理,虽然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活居住,但它并非传统意义上可自由流转交易的财产。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属设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若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等情况,可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归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户内所有。如果遇到宅基地或房屋分割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答和帮助。

2025-12-23 17:46:57 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很多家庭都喜欢使用土地建设自己的住房。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说宅基地的归属权是属于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一)主体的限定性(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都享包含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宅基地使用权人都享有哪些权利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2、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4、有限制的处分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也许不少人会对上面第三条权利有所疑问,有人认为这说的就应该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啊。其实,不管在什么时候宅基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使可以无偿且永久占有,也只是对与宅基地使用权而言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了解的权利有哪些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2、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4、有限制的处分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