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组织者责任:当组织者在共同出游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提前考察路线安全、未充分告知可能风险,导致他人受损时,组织者需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组织者在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管理和保障义务,若未履行到位,就要对损害后果负责。
(2)参与者责任:若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故意推搡他人致伤,那么该参与者需承担责任。此类行为属于明显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理应担责。
(3)公平原则:在意外事件中,若各方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可能由各方分担损失。例如正常游玩时因不可预见的自然状况导致一方受伤,其他参与者适当给予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提醒:
共同出游时,组织者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也需注意自身行为。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确定责任归属。
(一)作为组织者,提前考察路线安全性,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他人受损。
(二)参与者在游玩过程中要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
(三)遇到意外事件,各方应基于公平原则,协商分担损失,给予受损方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共同出游有人受损,责任承担要看具体情况。若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考察路线安全、没充分告知风险,导致他人受损,组织者要担责。
2.若其他参与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使他人受损,像故意推搡致伤,该参与者担责。
3.若是意外事件,各方都没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各方分担损失。如正常游玩遇不可预见自然状况致伤,其他参与者适当补偿。最终依各方行为和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定责。
结论:
共同出游一方受损,责任承担视具体情形而定,可能由组织者、致损参与者担责,或各方基于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组织者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组织者未提前考察路线安全性、未充分告知可能风险,导致他人受损,就应承担责任。若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推搡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他人受损,该参与者需担责。当遇到意外事件,且各方均无过错时,基于公平原则,各方分担损失,如正常游玩中因不可预见自然状况致一方受伤,其他参与者适当补偿。确定责任归属要综合考量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在共同出游中遇到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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