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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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的回迁安置房通常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回迁安置本质是对原有房产的实物补偿,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性质。
1.当被拆迁房屋为婚前个人所有时,回迁安置房一般保留个人财产属性。这是由于回迁安置是对原房产的替代性补偿,其财产来源和归属基础未发生变化。
2.若回迁安置过程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缴差价,另一方可针对共同出资部分主张相应权益。例如婚后用共同财产补缴房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补缴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该部分权益受法律支持。
3.实践中需结合拆迁政策、安置协议等综合判断归属,建议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明确房屋原始取得及出资情况,以防范后续财产纠纷。
法律分析:
(1)若被拆迁房屋为婚前个人房产,回迁安置房通常属于个人财产。回迁安置本质是对原房产的实物补偿,不改变财产的归属性质。
(2)回迁安置时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缴差价,另一方可主张共同出资部分及对应增值的权益。例如婚后用共同财产补缴部分房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补缴房款及该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
(3)回迁安置房的归属需结合拆迁政策、安置协议等综合确定。应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拆迁协议等证据,证明房屋原始取得情况及出资情况,避免后续纠纷。
提醒:
回迁安置过程中需妥善保留拆迁协议、补缴差价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情况,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一)若被拆迁房屋为婚前个人房产,回迁安置房通常仍属于个人财产。回迁安置本质是对原房产的实物补偿,不改变财产的归属性质。
(二)若回迁安置过程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缴差价,另一方可以主张补缴房款及对应增值部分的权益。需保留补缴房款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情况。
(三)判断回迁安置房归属时,需结合拆迁政策、安置协议等材料综合确定。要妥善保存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被拆迁后,所获回迁安置房通常仍属于个人财产。回迁安置本质是对原有房产的实物补偿,不会改变财产原本的归属性质。
如果回迁安置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缴了房款差价,另一方可针对共同出资部分主张相应权益。比如婚后用共同收入补缴部分房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补缴款项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
实际判断回迁安置房归属时,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安置协议等综合确定。要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房屋原始取得及出资情况,避免后续产生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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