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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可不可以追加股东

王** 福建-三明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12.21 12:14:07 329人阅读

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可不可以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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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资不抵债时,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解析:
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二是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四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能超出法定范围随意追加。若您在公司债务执行过程中遇到股东可能需承担责任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步骤,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1 16: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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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时,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操作。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流程,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追加行为无效。

2025-12-21 16:0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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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资不抵债时,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据此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5)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需确保每一步操作符合法律要求。

提醒:
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前,应先核实股东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且需通过法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因程序不当或证据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

2025-12-21 14:5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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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不抵债时,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若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2-21 14: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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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时,若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抽逃已投入的资金,应在抽逃金额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同样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可被追加。

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会被追加。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规操作。

2025-12-21 13:47:3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解答如下,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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