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是不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主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被执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执行人,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而不能随意追加。
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可以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吗
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不合法。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退股
股东退股的条件首先看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定情况,股东可以申请退股。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出需要以下手续:
第一、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股权;
第二、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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