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明确的,由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前述地点海事法院管辖;无海事法院的,由就近海事法院管辖。
结论:
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依不同情形确定,国内一般按仲裁机构情况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由多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纠纷由多地海事法院或就近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有管辖权,若上述地点无海事法院,则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由于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的确定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若上述地点无海事法院,则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避免管辖争议。
2.发生纠纷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3.涉及海事海商纠纷,注意向对应的海事法院申请。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管辖法院范围更广,包括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若上述地点无海事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提醒:
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时,需准确判断案件类型,不同情形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明确,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无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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