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一年,从当事人察觉或理应知晓自身权利遭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后,就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在管辖方面,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管辖。
倘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在仲裁裁决方面,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结束。
要是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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