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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有哪些内容规定

周** 辽宁-丹东 离婚咨询 2025.12.19 12:40:56 451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有哪些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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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是婚姻中无过错的配偶。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这项赔偿请求。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婚姻关系里有过错的配偶。只有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人或其他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赔偿,且不能向婚姻外的第三者主张赔偿。

无过错方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过错方支付相应赔偿,包括物质损失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025-12-19 19: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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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配偶,义务主体为过错方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权请求该赔偿。

法律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该赔偿。义务主体仅限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配偶,即使过错行为涉及第三者,也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定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内容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判定过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您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或具体适用条件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17:5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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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分为请求权主体与义务主体,只有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配偶,才有权向存在法定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该请求。

1.请求权主体需为无过错方配偶。这意味着只有在婚姻关系中没有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才具备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资格。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双方都不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2.义务主体限定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配偶。过错方需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只能向过错方配偶主张赔偿,不能向婚姻关系外的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2025-12-19 16:5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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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配偶。若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则双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仅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配偶。过错方需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才可提出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不能向婚姻关系外的第三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使第三者的行为对婚姻破裂有影响,也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

(4)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其支付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前需确认自身为无过错方,且仅能向配偶中的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可向第三者主张相关权利。

2025-12-19 15:5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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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自身是否为无过错方配偶。只有婚姻关系中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一方,才有权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若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该请求。

(二)明确赔偿义务主体仅为过错方配偶。无过错方只能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向婚姻关系外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

(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需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并主张该赔偿,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具体行为,判决其支付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重婚;
3.与他人同居;
4.实施家庭暴力;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6.有其他重大过错。
7.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025-12-19 14:12:25 回复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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