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他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其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二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或近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请求;三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违法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四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若你遇到上述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或需要了解具体的维权步骤,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侵权情况依法受理并支持合理诉求。
1.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此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也可基于侵权为由起诉,法院会依法受理。
2.监护关系或近亲属关系因侵权受损时,相关权利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提出赔偿请求;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违反公共利益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而遭受精神痛苦的,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3.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时,物品所有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该类特定物因侵权行为发生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该物品的所有人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
不同案情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针对性分析和帮助。
(一)明确可索赔的人格权利范围。如果自身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注意特殊情形的索赔。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被非法脱离监护,导致亲子或近亲属关系严重受损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死者的近亲属若因他人侮辱、诽谤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有权起诉索赔。
(三)特定物品受损的索赔条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包括:
1.自然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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