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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停车费应由谁负担

兰** 重庆-武隆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17 22:52:23 416人阅读

发生事故后停车费应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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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车辆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负担,当事人无需支付该费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是明确的法律要求。

1.明确费用承担的法定边界。交通事故发生后,只有车辆被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相关停车费才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需注意区分车辆被合法扣押与自愿停放、非行政行为扣押的情形,避免承担不应支付的费用。

2.直接应对不合理收费行为。实践中若遇到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扣押期间停车费的情况,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该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其改正不合理要求,并拒绝支付该费用。

3.通过法定途径维护权益。若行政机关坚持收取扣押期间的停车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向有权部门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8 05: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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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发生后,车辆若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此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负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该费用。

(2)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承担扣押期间停车费的情况,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遇到此类不合理要求时,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改正,并拒绝支付该费用。

(3)若行政机关坚持收取停车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费用并纠正违规行为。

提醒:遇到车辆因事故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情况,需明确扣押期间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若被要求支付可依法拒绝并通过正规途径维权。

2025-12-18 03: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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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后车辆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负担。交通事故后若车辆因调查需要被行政机关查封或扣押,此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不属于当事人的承担范围,不应由当事人支付。

(二)若遇到要求当事人承担停车费的不合理情况,当事人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明确拒绝支付该费用。

(三)若行政机关坚持收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025-12-18 02:1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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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故发生后车辆若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当事人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其次,实践中若遇到要求当事人支付停车费的不合理情况,当事人可要求行政机关改正并拒绝付费;若对方坚持收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8 01:0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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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生事故后车辆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产生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负担。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若车辆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在此期间产生的停车费属于查封扣押相关的保管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实践中部分地方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支付停车费的不合理情况,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拒绝支付该费用。若行政机关坚持收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具体维权流程或法律适用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2-18 00:24:44 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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