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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包含的大病是哪几种

董** 辽宁-锦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7 16:03:07 378人阅读

抚养费不包含的大病是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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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患重大疾病产生超出常规医疗范畴的费用时,可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超出原定抚养费的部分费用。

法律解析:
抚养费通常包含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常规医疗费等基本费用。重大疾病一般指花费巨大、治疗周期长、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的疾病,例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疾病等。若子女患此类疾病,治疗费用超出常规医疗范畴且明显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超出部分费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需额外分担费用的大病,由法院结合具体病情费用支出等情况综合判断。如果遇到子女重大疾病费用分担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处理方式。

2025-12-17 2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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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明确规定抚养费不包含的大病种类,但抚养费仅覆盖子女的常规医疗费用,若子女患重大疾病产生超出原定抚养费数额的高额治疗费用,子女可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1.抚养费的常规覆盖范围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一般的日常医疗费用,这些基本支出无需额外向非直接抚养方主张,属于原定抚养费应涵盖的内容。

2.当子女患重大疾病时,若治疗费用超出常规医疗范畴,且金额已明显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子女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超出部分的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通常指花费巨大、治疗周期较长、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的疾病类型,例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疾病等。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需额外分担费用的大病,需结合具体病情、实际费用支出等情况,由法院综合判断后确定。

2025-12-17 20: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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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的基本范围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常规医疗费用。常规医疗费用指日常普通疾病诊疗、常规体检等产生的费用,属于抚养费应涵盖的内容。

(2)若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超出常规医疗范畴且明显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子女可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3)法律未明确规定抚养费不包含的大病种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花费巨大、治疗周期长、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疾病认定为重大疾病,具体是否属于需额外分担费用的大病,由法院结合病情、费用支出等情况综合判断。

提醒:
子女因重大疾病产生高额治疗费用时,应留存完整医疗凭证,与非直接抚养方协商分担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具体分担比例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025-12-17 19:3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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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患重大疾病产生超出常规医疗范畴的费用时,直接抚养方应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治疗方案等,证明该费用的必要性及超出原定抚养费的部分。

(二)与非直接抚养方协商分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协商过程中可出示收集的证据,明确提出合理的分担比例或金额。

(三)若协商不成,直接抚养方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该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2025-12-17 19:0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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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未明确列举抚养费不涵盖的大病类型,日常普通医疗费用属于抚养费包含的基本开支范畴。

若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显著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重大疾病通常指花费金额高、治疗周期长、严重干扰家庭正常生活的疾病,例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器官移植的疾病等。

在司法实践中,某类疾病是否属于需额外分担费用的大病,法院会结合具体病情、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情况综合判定。

2025-12-17 17:37: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病退标准: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1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抚恤金的种类“抚恤金”应当是指国家或组织给上述人员的家属支付的钱款。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因支付抚恤金的主体不同,有国家支付和组织支付之分,国家支付即国家财政支付,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享受的抚恤金就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组织支付因不同组织的经济性质差异又可分很多种类,如国有企业职工的抚恤金、民营企业职工的抚恤金等。(二)抚恤金的发放不同的抚恤金,不仅表现在资金来源不同,而且也表现在支付方式上的不同,后者恰恰是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予以重视的。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抚恤金由其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发放,发给家属的顺序是: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政府将抚恤金一分为二,一半发给父母,一半发给配偶;4、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三、抚恤金怎么分配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3、因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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