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双方信息与专业能力的差距,倾斜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侵权人仅需完成两项基础举证义务。一是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具体行为,二是证明自身确实因该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害。
污染者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污染者要主动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还要证明自身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污染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则的设置具有现实合理性。环境污染侵权涉及复杂的技术与专业知识,被侵权人往往难以获取行为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被侵权人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法律分析:
(1)被侵权人仅需证明两项事实,一是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自身因该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2)污染者需承担两方面举证责任,一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二是自身的污染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若污染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4)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设立,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双方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被侵权人应注意留存污染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及自身损害的证明材料,污染者需主动收集免责或减责情形及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责任。
(一)被侵权人需完成两项举证义务。一是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可通过收集排污现场照片、环保部门的调查记录、周边群众的证言等证据实现。二是证明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比如身体损伤的医疗诊断书、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等。
(二)污染者需承担特定举证责任。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比如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且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同时需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说明排污行为不会导致该损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无需承担复杂举证,只需证明污染行为存在及自身因此受到损害这两个基础事实。
污染方需主动举证,说明存在法定的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形,同时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考虑到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性及信息不对称问题,能更公平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专业知识差距导致的维权困难。
结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污染行为及自身损害,污染者需证明免责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实行倒置。被侵权人仅需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污染者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污染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则的设置,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环境污染侵权相关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或证据收集等问题存在困惑,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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