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业务相关的线上聊天内容、邮件往来、书面函件等,能证明双方协商过程和约定细节。
交易涉及的产品样本、工具等实物,可说明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
通话录音、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资料,若能体现交易意图和约定,具有证明效力。
了解交易细节的人提供的陈述,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微信或支付宝等平台的转账记录,能证明双方款项往来情况。
货物配送单、签收单、检查确认单等,可证明交易已部分履行。
收集证据时需确保合法、真实且与案件关联,这样才能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结论:未签合同起诉时,可提交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履行凭证等证据,且需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存在实际民事法律关系,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关系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可提交的证据包括以下类型,书证如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函件等,能证明双方协商过程和约定内容;物证如交易中的产品样品工具等,可证明交易标的情况;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现场录像等,若能反映双方交易意图和约定则具有证明力;证人证言即知晓交易情况的人提供的证言;电子数据如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记录,证明款项往来;履行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验收单等,证明合同已部分履行。收集证据时需注意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指证据内容真实无伪造,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符合这三点能增强证据证明力。若你在未签合同的纠纷中对证据收集或提交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起诉时,核心是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具体约定及履行情况,以此支撑诉讼主张。
1.书证: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函件等书证,这些材料可直接反映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具体约定,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
2.物证:提供交易涉及的产品样品、工具等物证,能清晰展示交易标的的实际状况,辅助确认合同履行的细节。
3.视听资料:合法获取的电话录音、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若内容体现双方交易意图及核心约定,具有较强证明力。
4.证人证言:由知晓交易全过程的人员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且需与案件争议直接相关。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款项往来情况,间接反映合同履行事实。
6.履行凭证:送货单、收货单、验收单等履行凭证,能直接证明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是确认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
收集证据时需严格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焦点相关,以此增强整体证明力。
法律分析:
(1)书证可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函件等材料,这些材料能清晰呈现双方协商过程及约定内容,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
(2)物证可选择交易中的产品样品、工具等物品,此类证据能直观反映交易标的的实际状况,辅助说明双方交易的具体细节。
(3)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现场录像等,若内容能明确体现双方交易意图及约定事项,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但需保证其来源合法且内容未被篡改。
(4)证人证言需由了解交易情况的人员提供,证言内容应与交易事实直接关联,且证人需具备作证资格并愿意配合出庭作证。
(5)电子数据包括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记录,这类证据可证明双方存在款项往来,间接印证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6)履行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验收单等,能证明合同已部分履行,进一步佐证双方存在实际的交易关系。
(7)收集证据时需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合法性要求证据获取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要求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三者结合可有效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提醒:
收集证据时需注意避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如未经允许录制他人隐私内容,此类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若对证据收集和提交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针对性指导。
未签合同起诉时,可按以下方式准备证据:
(一)准备书证。收集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函件等,这些材料能直接反映双方协商过程和约定内容,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
(二)保留物证。交易中的产品样品、工具等物品,可证明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辅助说明合同的实际履行内容。
(三)提交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现场录像等资料,若能清晰反映双方的交易意图和约定细节,也具有证明效力,但需确保获取方式合法。
(四)寻找证人证言。联系知晓交易情况的人员提供证言,证言内容需与交易事实直接相关,且证人需能出庭作证。
(五)整理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记录,能证明款项往来情况,间接反映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收集履行凭证。送货单、收货单、验收单等单据,可证明合同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进一步佐证合同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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