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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陈** 重庆-忠县 股权咨询 2025.12.17 11:05:59 381人阅读

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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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综合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及数额是否达标等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职务侵占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判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需从三方面考量。一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即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具备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条件;二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行为,如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转移公司财物;三是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若股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比如利用掌管财务印章的便利私自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若股东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是在股权交易或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纠纷,则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若对股东行为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判断。

2025-12-17 16: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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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综合考量其是否具备职务便利、有无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及数额是否达标等核心因素。职务侵占的本质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需确认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并具备职务便利。若股东承担管理、经手财物等职责,比如掌管财务印章或负责资金往来,即拥有接触处置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这是构成职务侵占的前提条件之一。

2.需审查股东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若股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转移公司财物至个人名下,比如私自划转公司账户资金到个人账户,则符合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特征。

3.需核实涉案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只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若数额未达标,即便存在相关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4.需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若股东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是在股权交易、利润分配等事项上与公司存在争议,此类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

2025-12-17 15:4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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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条件:股东需在公司担任管理或经手财物的职务,如财务负责人、部门主管等,具备直接接触、管理或控制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

(2)行为方式:需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利用掌管财务印章的便利私自转移公司资金至个人账户,或虚报业务支出套取公司款项。

(3)数额要求: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数额需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否则不构成职务侵占。

(4)排除情形:若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或未利用职务便利,仅因股权交易、利润分配等民事纠纷与公司产生财物争议,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

提醒:
股东应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避免利用职务便利处置公司财物;若发生财物纠纷,建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防止因行为不当触犯法律。

2025-12-17 13: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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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股东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需确认股东在公司是否担任具体职务,如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且该职务是否赋予其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权。若股东仅持有股权而无实际职务,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则不具备职务侵占的前提条件。

(二)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需核实股东是否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资产等转移至个人或关联方名下,且该行为并非基于合法的股权分红、薪酬发放等事由。

(三)判断侵占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中的立案标准,确认侵占财物的价值是否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17 13: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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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职务侵占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若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具备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且数额达标,可能构成该行为。例如利用掌管财务印章的便利私自转账至个人账户。

若股东未利用职务便利,仅在股权交易、利润分配等方面有纠纷,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需结合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非法占有行为及数额等情况综合判断。

2025-12-17 11:33:15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本罪与罪的界限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与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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