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形:未对认缴出资做过记账的,转让股权时无需调整实收资本;已记账的,先记录应收款项和实收资本,转让时将原股东名下的实收资本转为新股东的。
受让方账务处理:用现金购买股权的,登记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减少;未支付款项的,登记长期股权投资和应付转让方的款项。
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办理工商变更,且原股东即使转让股权,仍可能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论: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股东可能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即使已完成转让,若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也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转让方未实际出资仍受让股权,可能需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账务处理需按照财务规范操作,但法律层面更关注转让的合规性及出资义务的承担。若对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计的法律责任或操作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引。
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账务处理需结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具体情况分别操作,同时需关注合规性及后续责任问题。
1.转让方的账务处理需区分是否已对认缴出资进行记账。若转让方此前未对认缴出资做账务处理,转让股权时无需调整实收资本;若已对认缴出资进行账务处理,应先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转让时再借记“实收资本”贷记“实收资本”完成股东变更。
2.受让方的账务处理需根据付款状态确定。若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权对价,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若暂未支付款项,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
3.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需注意合规与责任事项。转让行为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即使股权已完成转让,原股东仍可能需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方的账务处理需根据前期是否进行认缴出资账务处理确定。若未作处理,转让时无需调整实收资本;若已处理,应先借记“其他应收款(原股东)”贷记“实收资本(原股东)”,转让时再借记“实收资本(原股东)”贷记“实收资本(新股东)”。
(2)受让方的账务处理需依据支付方式而定。若以现金购买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若未支付款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
(3)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与公示效力。
(4)即使股权已完成转让,原股东仍可能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且无法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提醒:
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应确认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股东需注意,股权转让后仍可能因未出资部分被债权人追责,建议与受让方明确未出资义务的承担方式或咨询专业人士。
(一)转让方的账务处理。若转让方之前未对认缴出资进行账务处理,转让时无需调整实收资本。若已做账务处理,转让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原股东)”贷记“实收资本(原股东)”,再借记“实收资本(原股东)”贷记“实收资本(新股东)”。
(二)受让方的账务处理。若以现金购买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若未支付款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
(三)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即使股权已转让,原股东可能仍需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