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赌博罪的构成有多种情形。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这体现了通过组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触犯法律。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赌资规模的大小也是判定赌博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反映出参赌人数众多时,对社会秩序和风气的不良影响较大。
(4)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这种跨境组织赌博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5)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犯罪。不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不按赌博论处。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要综合考虑营利目的、数额、人数等因素,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避免组织3人以上赌博,若组织赌博,不能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时,要控制赌资数额,使其累计不达到5万元以上。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应将参赌人数累计控制在20人以下。
(四)不要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五)不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也不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六)进行娱乐活动带有少量财物输赢时,要确保不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情形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构成犯罪。
3.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算赌博。
结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特定规模赌博或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构成犯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构成赌博罪。同时,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也构成犯罪。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不认定为赌博。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安全,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对赌博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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