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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从哪开始算起

孔** 安徽-滁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12 23:58:38 334人阅读

拘留时间从哪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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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类型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2.行政拘留执行时间从入拘留所次日起算,入所当日不算,到第二日为一日。
3.刑事拘留从被限制人身自由、正式羁押于看守所时起算,即公安机关宣布拘留时起算。
4.司法拘留期限从交付执行次日起算,当日不算。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后首日为届满日,但在押人员到期应释放,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2025-12-13 06: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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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三种拘留起算时间不同,行政拘留从入拘留所次日起算,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刑事拘留自被限制人身自由、正式羁押于看守所时起算;司法拘留从交付执行拘留的次日起算,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普通情况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届满日期,在押人员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类型拘留起算时间有明确界定。行政拘留从入拘留所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算,执行到第二日算一日,这样的计算方式保障了执行时间的准确性。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羁押于看守所时起算,也就是公安机关到指定地点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能准确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起始点。司法拘留从交付执行拘留次日起算,对于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一般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届满日期,但对于在押人员,要严格按照期间届满之日执行,避免因节假日延长在押期限。如果大家在拘留时间计算等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3 05:4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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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拘留起算时间不同。行政拘留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时间开始算,入所当日不算,到第二日为一日;刑事拘留自被限制人身自由、正式羁押于看守所时起算,即公安机关到指定地点宣布刑事拘留时起算;司法拘留从交付执行拘留的次日起算,拘留当日不算。
2.对于期间届满时间也有规定。司法拘留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届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至届满之日,不因节假日延长。
3.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计算拘留时间,避免出现时间计算错误的情况。同时,要做好对被拘留人员的解释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5-12-13 03:4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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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拘留执行时间从入拘留所开始算,入所当日不算,到第二日为一日。这是为了规范行政拘留的时间计算,确保处罚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自被限制人身自由起,也就是正式羁押于看守所时。这是因为从这一刻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严格限制,符合刑事拘留的实质要求。
(3)司法拘留期限从交付执行拘留次日起算,拘留当日不算。若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一般以节后第一日为届满日,但在押人员应至届满日止,不能因节假日延长。这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不同类型拘留时间计算方式不同,涉及拘留案件时,建议详细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5-12-13 02:4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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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方面,要准确记录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入所当日不算,从次日开始计算执行天数,以此准确把握拘留结束时间。
(二)刑事拘留时,相关人员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羁押于看守所的时间,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的时间即为起算点,做好记录。
(三)司法拘留需从交付执行拘留的次日起算,若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情况外,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届满日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2025-12-13 01:45:55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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