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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拘留期的计算方式应依照拘留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时间起算。
此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为法定假期时,则将该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截止日期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被拘留人员、被告或犯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下,拘留期限原则上应于全部期间届满之日止,即不应因为法定假期的存在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拘留通知书明确记载了拘留时间,那么拘留期间便应自该通知所述的时刻起正式开始计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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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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