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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主动取保是啥情况

刘* 安徽-安庆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2.12 17:00:52 398人阅读

公安主动取保是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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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主动取保存在多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处轻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有特定身体状况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且需提供保证并遵守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主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社会危险性较小时,可适用取保候审;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考量如平时表现良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况,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能取保候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会采取此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也需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在取保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大家对公安主动取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在实际情况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12 22: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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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主动取保是出于多种合理考量。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轻判且社会危险性小,如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虽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情况表明取保不会有社会危险,像表现良好且与被害人和解;三是出于人道主义,针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的妇女;四是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未办结。

为保障取保候审规范进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查取保条件,确保符合法定情形才予以办理。
2.加强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保证其能履行监督义务。
3.规范保证金收取、管理和退还流程,防止出现违规操作。
4.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汇报情况,确保其遵守规定。

2025-12-12 21:4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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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主动取保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与人性化。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因其社会危险性小,取保可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如平时表现好且与被害人和解,取保有助于嫌疑人回归正常生活,也利于案件后续处理。
(3)考虑到人道主义,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进行取保,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4)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未办结时采取取保候审,能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同时,取保候审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遵守规定,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提醒: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规定,否则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不同案情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结果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2025-12-12 20:4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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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符合公安主动取保条件,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等。
(二)若选择保证人方式,要确保保证人符合条件,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三)若选择交纳保证金,按规定金额交纳,保管好交纳凭证。
(四)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25-12-12 20:1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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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主动取保指公安机关主动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常见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社会危险性小。
2.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险性,如表现好、与被害人和解。
3.犯罪嫌疑人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出于人道取保。
4.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取保候审。
取保要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期间要守规定。

2025-12-12 18:34:3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6.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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