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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死亡后追索赡养费都有哪些标准啊?

李** 重庆-璧山区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4.07 07:55:12 11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正在打离婚官司,所以就想问问你们在死亡后追索赡养费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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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018-04-07 08: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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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死亡后追索赡养费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018-04-07 07: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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