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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必须两人各持一份

曾* 甘肃-陇南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11 07:43:58 479人阅读

合同是否必须两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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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不一定要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效力取决于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和持有份数无关。
2.通常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能保障双方以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纠纷时一方无法证明约定。
3.就算只有一方持有合同,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就有效,双方都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2025-12-11 11: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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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并非必须两人各持一份,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
法律解析:
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效力取决于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和持有份数无关。实践里,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是常见做法,能让双方有文本作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避免纠纷时一方无合同证明条款约定。不过,即便只有一方持有合同,只要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合同依然有效,双方都要按约定履行义务。若在合同方面存在疑惑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1 09: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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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与持有份数无关,其生效取决于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并非必须两人各持一份。
2.实践中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较常见,可保障双方有文本作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依据,避免纠纷发生时一方无合同证明条款约定。
3.即便只有一方持有合同,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依然有效,双方都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建议合同签订时尽量让双方各持一份,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只有一方持有,未持有方应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留存合同内容,以备不时之需。

2025-12-11 09: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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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效力的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而非持有份数。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不以双方各持一份为前提。
(2)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是较为普遍的做法。这有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手中的合同文本为依据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也能证明相关条款约定。
(3)即使只有一方持有合同,只要该合同满足生效要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提醒:
虽然合同效力与持有份数无关,但建议双方各持一份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合同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09:2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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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建议尽量各持一份合同。各自持有合同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查阅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因遗忘或误解合同内容产生的纠纷。
(二)若只有一方持有合同,持有方应妥善保管合同,并且可以在适当时候向对方主动提供合同复印件,以体现合作的诚意和避免不必要的猜疑。
(三)无论合同份数如何,双方都要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以保证合同符合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12-11 08:48:47 回复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必须持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股权;二是是否所有的企业职工都必须持股。  对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是新设立的,有的是由原有企业转制而成,因而对于其职工持股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职工持股多为企业设立时预先留出部分股份由职工认购,或由职工带资招工转换而成,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企业时,可按企业有关规定带走或转让。而对于原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职工持股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将原来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化为股份后出卖给职工,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时,也可按规定带走或转让;二是将企业部分国有或集体股份量化给职工持有,作为其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而不转变其所有权,即职工在企业时可按所持股份参与收益分配,而职工调出时,其所持股份自动收回。这种职工持股严格说来只是职工参与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  对于第二个问题,要看职工所持股份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如果是由职工本人出资认购的,则应允许部分职工不持有股份,因为股份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入股自愿,转股“自由”,其在企业的有关权利应视其所持股份而有区别。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有相应的规定,即“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  如果持股是由企业财产“量化”而成的,这种情况是将股份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补充方式,则这类股份每个职工就都应该持有。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要求所有职工都必须认购企业出售的股份,这是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误解,也违背实行股份合作的初衷。

您好:因为专利事务所,不像普通的公司,《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股东和合伙人有限制性的要求,如果你不具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股东和合伙人的资格要求,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应当无效。具体见下面的论述:1、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根据以上条款,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可以认定此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对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各种情形。首先,因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可以排除(一)、(二)、(四)、(五)的情况。最终的焦点主要在(三),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个人认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虽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仍属于国家关于专利代理制度方面的管理性规定,此“办法”属于广义的法律概念。此“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股东与合伙人的资质事宜,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素质,方便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如果允许通过代持的方式来规避此规定,那么“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所以,本人认为如果你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而签订代持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如果已经签订了代持协议,那么建议你尽快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果还没签订,建议考虑法律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署此协议。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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