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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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子变卖后所得款项是否为共同财产,取决于房屋性质、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以及双方约定等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若房子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变卖所得一般仍为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变卖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变价款是共同财产。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判断变卖款项性质。在实际生活中,财产情况往往复杂多样,若遇到难以判断房屋变卖款项性质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
1.房子变卖后所得款项是否为共同财产取决于房屋性质。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卖所得一般仍属个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变卖款项属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变价款是共同财产。若双方有关于房屋归属的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判断款项性质。
2.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明确财产归属,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对于财产的使用和购置做好记录,以便在涉及财产分割时能清晰界定。若对房屋变卖款项性质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判断。
法律分析:
(1)房屋性质决定变卖款项归属。若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变卖所得一般依旧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哪怕变卖成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对应的变价款属于共同财产。
(4)若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变卖款项性质按约定来判断。
提醒:处理房屋变卖款项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购房和还贷凭证。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子,变卖所得一般为个人财产,可自行支配处理,无需与另一方分割。
(二)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变卖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款项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协商分割。
(三)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要区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变价款,这部分属共同财产,可进行合理分割。
(四)若有书面约定房屋归属,严格按约定来确定变卖款项性质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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