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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完成之后是否存在有效期

王** 辽宁-抚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10 01:50:46 391人阅读

事故认定完成之后是否存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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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无有效期概念,具有证据属性。
1.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要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2.在后续赔偿等法律程序里,认定书是关键证据。若一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能凭认定书等证据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建议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仔细审查,有异议及时申请复核。在赔偿协商不成时,要及时凭借相关证据起诉,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2025-12-10 09: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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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其本身不存在有效期概念,它具备证据属性。
(2)当事人若对认定书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里要写清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3)在后续赔偿等法律程序中,认定书是关键证据。若一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可以凭借认定书等证据去法院起诉,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提醒:
对认定书有异议需及时申请复核,进行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07: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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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要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且申请中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若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可凭借认定书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需注意在诉讼时效三年内进行,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2-10 06: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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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有效期,属于证据。
2.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写明请求、理由和证据。
3.认定书在后续赔偿等法律程序中是关键证据。若一方不赔偿,另一方可凭认定书起诉,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

2025-12-10 04: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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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有效期,有证据属性,对其有异议可三日内申请复核,后续赔偿可作重要证据,不履行赔偿义务可凭其起诉,诉讼时效三年。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有有效期限制的文件,它本质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证据范畴。当当事人对认定书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能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且申请要写清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在后续涉及赔偿等法律程序时,认定书是关键证据。要是一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可以拿着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而这个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大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后续赔偿等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0 02:39:24 回复

【法律意见】不发工资可以拨打12333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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