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2.住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指定居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确定和提供。公安机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选点,指定居所应满足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且不得选在羁押、办案场所。
结论:
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批准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住处由本人提供,指定居所由执行机关提供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首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若其没有固定住处,为保障监视居住措施的实施,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类性质严重的犯罪,当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工作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执行机关在确定指定居所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指定居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保证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同时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监视居住相关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分为住处和指定居所两种。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为规范监视居住执行,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执行机关在选择指定居所时,要严格审查,确保符合保证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等条件,杜绝选择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住处,执行机关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保适合执行监视居住。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场所选择和执行过程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没有固定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这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考虑。
(3)住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指定居所由执行机关负责提供和确定。执行机关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选择合适地点,且指定居所应满足一定条件,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保障了当事人基本的生活权益。
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遇到监视居住相关情况,要了解自身权益,若认为指定居所不符合规定,可及时反映。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应尽量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由本人提供住处信息。
(二)若没有固定住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要综合案件及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要保证正常生活和休息条件,便于监视和管理。
(三)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执行机关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才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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