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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没有权力改变仲裁结果

孙* 陕西-渭南 仲裁咨询 2025.12.08 10:45:34 305人阅读

法院有没有权力改变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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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一般不直接改变仲裁结果,而是在法定情形下通过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来影响仲裁裁决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终局性。不过,当出现特定情况时,法院会介入审查。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发现仲裁存在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范围、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违规等情形,可裁定撤销。当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审查存在类似情形时,会裁定不予执行。法院的这些处理并非直接改变仲裁结果内容,而是从效力层面进行调整。如果大家在仲裁或遇到法院处理仲裁裁决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5-12-08 18: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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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改变仲裁结果,不过能在法定情形下审查仲裁裁决并处理。当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若仲裁存在无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越界、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等情况,法院可裁定撤销。若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审查发现类似情形,也可裁定不予执行。法院通过撤销或不予执行影响仲裁结果效力,而非直接改变内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伪造证据的相关证明等。
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应积极举证类似法定情形,配合法院审查。
3.法院审查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2-08 17: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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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改变仲裁结果,不过会在法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审查处理。当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若仲裁存在无仲裁协议、事项超范围、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违规等情况,法院可裁定撤销。
(2)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审查后若认定存在类似上述的情形,可裁定不予执行。法院主要通过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方式来影响仲裁结果的效力,而非直接改变其内容。

提醒:
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有法定情形的证据支撑。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15:4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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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若认为仲裁存在问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收集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范围等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
(二)当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若要申请不予执行,同样要准备能证明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证据。
(三)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2025-12-08 13:5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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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改变仲裁结果,不过在法定情形下,可对仲裁裁决审查并处理。
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若法院审查发现仲裁无协议、事项超范围、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违规等情况,可裁定撤销。
3.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审查有类似情形时,可裁定不予执行。法院通过撤销或不予执行影响仲裁效力,而非直接改结果。

2025-12-08 12:20:49 回复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的裁定为准。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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