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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赔偿误工费的标准是多少

蒲** 黑龙江-鹤岗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05 05:57:37 372人阅读

工伤认定赔偿误工费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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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赔偿中没有“误工费”,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工资计算一般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12-05 10:3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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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不存在“误工费”,对应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工资计算方面,一般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时长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解决措施与建议:
1.职工应及时了解工伤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相关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2.单位要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避免法律风险。
3.若对停工留薪期时长或工资计算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2025-12-05 10: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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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工伤赔偿范畴内,并无“误工费”这一说法,对应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所在单位需保障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按月支付。
(2)工资计算方式明确,正常情况下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若工作未满12个月,就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当伤情严重或存在特殊情况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部分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遇停发,转而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提醒:
工伤认定和停工留薪期确定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同工伤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08:2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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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遇到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时,要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以便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在计算工资时,要准确统计自己受伤前的工作月数和工资情况,若工作不满12个月,就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工资。
(三)如果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要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四)评定伤残等级后,要及时了解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025-12-05 08: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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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中没有“误工费”,对应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治疗,在该期间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2.工资计算方面,一般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025-12-05 07:50: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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