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发包商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商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后可按约定或过错程度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发包商把业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发包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发包商主张全部赔偿。发包商承担责任后可向该组织或自然人追偿,若双方有追偿比例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若发包商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发包,过错大,追偿比例小;若对方弄虚作假骗取发包,发包商追偿比例大。如果您在类似发包业务中遇到工伤赔偿及责任划分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包商在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若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发包商需承担工伤连带责任。劳动者可直接向发包商主张全部赔偿,发包商担责后可向相关组织或自然人追偿。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发包商在发包业务前,务必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与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合作,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2.若已发生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发包商应及时与合作方沟通,明确双方责任。有约定追偿比例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按过错程度确定。
3.发包商可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在工伤等方面的责任和追偿事宜,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发包商在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若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发包商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能获得赔偿,避免因实际雇主无能力赔偿而陷入困境。
(2)劳动者可直接向发包商主张全部赔偿。发包商承担责任后,可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追偿。追偿比例方面,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比如发包商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发包,承担主要过错,追偿比例小;若对方弄虚作假骗取发包,发包商追偿比例大。
提醒:
发包商发包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用工主体资格,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工伤连带责任。劳动者遇到此类工伤情况,可直接向发包商索赔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责任划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发包商要避免承担工伤连带责任,应在发包业务前,严格审查合作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二)在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事故等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追偿比例,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若不幸发生劳动者因工伤亡事件,发包商承担责任后,要及时收集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相关的过错证据,以便确定合理的追偿比例。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就包含工伤连带赔偿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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