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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除违约还有啥

张** 广东-深圳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04 01:50:16 371人阅读

民事责任除违约还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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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侵权行为,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行为前充分考虑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避免实施侵权行为。若不幸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护自身权益。
(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等违背诚信的行为。一旦发现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要及时止损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三)在日常生活中,若遇到他人不当得利的情况,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利益。同时,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时,管理人应注意保存必要费用的相关凭证,以便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025-12-04 08: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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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除违约外,还有侵权、缔约过失等责任。侵权责任是侵害他人权益要担责,像伤人致损要赔医疗费,分过错、无过错等。

2.缔约过失责任是签合同中,一方违背诚信让对方利益受损要担责,如恶意磋商致费用损失。

3.不当得利要返还,没合法依据获利使他人受损,要返还利益;无因管理可获补偿,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可让受益人补偿必要费用。

2025-12-04 07: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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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责任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责任和无因管理产生的适当补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承担的后果,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损要赔偿医疗费。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原则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责任,如恶意磋商致对方费用损失。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责任,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时需返还利益。无因管理产生的适当补偿责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事务的,可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必要费用。这些不同类型的民事责任都受法律规范和约束。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上述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权益和责任,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4 06:0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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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类型丰富,除违约责任外,还有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无因管理补偿责任。侵权责任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后果,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像故意伤害致损需赔偿医疗费。缔约过失责任是订立合同中违背诚信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的责任,如恶意磋商造成费用损失。
2.对于侵权行为,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受害者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3.在合同订立时,双方要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等行为。若遭遇缔约过失,受损方要保留相关证据索赔。
4.面对不当得利,受损方应积极要求返还利益。对于无因管理,受益人要给予管理人适当补偿。

2025-12-04 04: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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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责任包含多种类型,除违约责任外,侵权责任是常见类型之一。它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的后果,比如身体伤害需赔偿相关费用。侵权责任又可细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若一方违背诚信原则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就需承担该责任,像恶意磋商造成对方费用损失。
(3)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责任,当一方无合法依据获取利益并使他人受损时,应返还相应利益。
(4)无因管理产生的适当补偿责任,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可请求受益人补偿必要费用。

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避免侵权行为,订立合同遵循诚信原则。不同类型民事责任处理方式有别,若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2-04 02:40: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拓展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拓展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要违担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失而以。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但在最高人民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A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承认了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权。从《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解除合同一方是否处于违约状态并不是关键,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处于根本违约状态才是条文的意旨所在。如果被解除合同一方处于根本违约状态,无论解除合同一方处于何种状态,均不影响其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一、解除合同一方处于守约状态,其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一方处于非根本性违约状态,自然也不能剥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非根本性违约只能在解除合同的后果中顾及。  三、解除合同一方如也处于根本违约状态,也并不影响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双方都处于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实际上已不能履行,只剩下一个无实际履行可能的法律空壳。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将会使各方被绑架在一个无实际异议的法律形式上,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始终无法摆脱不确定状态,没有任何理论和实际意义。  违约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关于因违约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适用问题存在巨大争议。最高人民本身对此问题的回应也不统一。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否定了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而在“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联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又明确肯定了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可以一并行使。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该争议已经没有实践异议。因为,该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合同解除之后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因为,按照该解释第26条第2句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这里的“损失”是何种损失,即:是履行利益损失还是只是信赖利益损失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是支持履行利益说。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履行利益。该权利不应因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而丧失。否则,就会强迫守约方只提出赔偿损失,而不解除合同,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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