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但特定情形下,集体土地相关权益可继承。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成员去世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
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属合法财产可继承,按“房地一体”,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结论: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继承,但集体土地上相关权益在特定情形下可继承,如林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由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并依“房地一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属个人财产范畴,所以不能被继承。对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因农户内成员平等享有权益,个别成员去世不发生继承,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而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等其他方式承包的亦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基于“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能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若在集体土地权益继承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但相关权益在特定情形下可继承。
对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农户内成员平等享权益,某成员去世,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加强对集体土地权益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二是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继承人资格和权益范围,保障合法继承。三是完善土地权益继承的登记和管理,确保继承程序规范有序。
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本身不可继承,但集体土地上的相关权益在特定情况能继承。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某家庭成员去世,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不过地上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可继承。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提醒:
处理集体土地权益继承时,要明确权益类型和适用情形。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在某个家庭成员去世时,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无需考虑继承问题。若是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若是以招标等其他方式承包,继承人同样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虽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依据“房地一体”原则,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保障了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情形下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权利,同时“房地一体”原则也符合物权相关原理,保障了继承人对房屋及宅基地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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