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不过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2.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3.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建议权利人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在知晓权利受损后尽快收集证据并积极主张权利。若遇到法定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一旦出现可使时效中断的情形,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时。这意味着当发现自身人身权益被侵害且明确侵权人后,需在三年内主张权利。
(2)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保护。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3)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经过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4)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醒:遇到人身损害纠纷要及时主张权利,留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遭遇人身损害,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三年内要积极维护权益。
(二)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到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保留因法定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证据,待障碍消除后继续维权。
(三)若想中断诉讼时效,可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函件等;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注意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算起。若法律有其他规定,按规定执行。
2.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况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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