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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离婚,在外省可不可以办理

董** 上海-徐汇区 离婚咨询 2025.12.03 05:38:14 482人阅读

双方同意离婚,在外省可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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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通常不能在外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夫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是因为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需遵循属地原则,以确保相关信息准确和程序规范。
2.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在外省经常居住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当双方都同意离婚时,法院可调解离婚,其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效力等同。这种方式为长期在外生活的夫妻提供了离婚途径。
解决措施和建议:
-打算协议离婚的夫妻,提前确定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前往办理。
-符合在外省诉讼离婚条件的夫妻,可向当地法院咨询诉讼流程和所需材料,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

2025-12-03 11:4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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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能在外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双方身份和相关信息。
(2)但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在外省的经常居住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在法院受理后,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由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这种方式为身处外地且都同意离婚的夫妻提供了便利。

提醒:
办理离婚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方式,都要确保各项手续材料完备。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09:5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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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协议离婚,应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能在外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选择在外省的经常居住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受理且双方都同意离婚时,由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效力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5-12-03 09:0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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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需双方同意,通常不能在外省婚姻登记机关办,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离婚登记。

2.要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能在外省经常居住地法院走诉讼程序。若双方都同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效力一样。

2025-12-03 07: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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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通常不能在外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夫妻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可在外省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同意时能由法院调解离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需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外省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办理协议离婚。然而,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时,可在外省的经常居住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法院受理后,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离婚后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具有相同效力。如果大家在离婚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3 06:10:0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车牌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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