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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时继承人是否需到场

叶* 辽宁-抚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01 09:29:00 372人阅读

遗产公证时继承人是否需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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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公证原则上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这是为保证遗产继承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便于核实继承人身份与继承意愿。
1.若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不过要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不能委托他人。
2.若继承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且未委托他人,公证机构会采取其他核实方式,像视频通话等。
3.若有继承人故意不配合,其他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继承问题。

建议继承人提前了解遗产公证流程与要求,确有困难无法到场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公证机构也应不断完善核实方式,保障公证工作顺利进行。

2025-12-01 14: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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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办理遗产公证,原则上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这是为了保证遗产继承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各继承人身份和继承意愿等情况进行核实。
(2)若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可书面委托他人,不过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3)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且未委托他人的继承人,公证机构会采取其他核实方式,如视频通话。
(4)若有继承人故意不配合,其他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继承问题。

提醒:办理遗产公证时,要确保授权委托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若遇到继承人不配合情况,及时咨询以确定合适解决方案。

2025-12-01 12: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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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继承人原则上应亲自到场办理遗产公证,这能保障遗产继承相关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核实。
(二)若无法亲自到场,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不能委托。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公证机构会采取如视频通话等其他核实方式。
(四)若有继承人故意不配合,其他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025-12-01 12:0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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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遗产公证,原则上所有继承人都要到场,公证是为证明遗产继承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需核实继承人身份和意愿。
2.无法到场的继承人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不能委托。
3.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又未委托的,公证机构可能用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若有继承人故意不配合,其他继承人可通过诉讼解决。

2025-12-01 11:0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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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办理遗产公证原则上所有继承人都要到场,无法到场可书面委托他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不能委托,特殊情况有其他核实方式,故意不配合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遗产公证旨在证明遗产继承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要核实各继承人身份及继承意愿等情况,因此原则上所有继承人都需到场。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场,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不过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当继承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又未委托他人时,公证机构会采取视频通话等其他核实方式。若有继承人故意不配合,其他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继承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遗产公证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1 10:26:20 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继承人在场,该遗嘱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12月,刘奶奶去世了,留下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其地理位置相当不错,而且由于马上面临着拆迁,房产价值涨到数百万元。刘奶奶与前夫育有5个子女,早年前夫就去世了,后来刘奶奶与现在的老伴儿走到一起,从此没有再生育。在妥善办理完丧事,老人家刚入土为安后,5个子女开始商量如何继承、分割老人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而这时,现任老伴儿却站了出来,拿出一份所谓刘奶奶的遗嘱。这份遗嘱上写明了房产留给他一个人继承,与5个子女无关。原来,刘奶奶自就身患严重疾病,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够自理。初,她感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就叫来了她之前的同事王某、于某和现任老伴儿到自己跟前儿,由王某代笔写下遗嘱,内容为:“本人因年事已高,特立遗嘱如下,本人百年之后将本人的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丈夫一人,与其他人无关。”随后刘奶奶在遗嘱上按下了手印,同时王某、于某及刘奶奶的老伴儿在遗嘱上也签了字进行见证。对这份遗嘱,5个子女并不认可,认为继父单纯是为了霸占遗产,遂将继父告上了法庭。究竟如何认定该事件中代书遗嘱的行为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郭律师表示,找人代写遗嘱,有手印无签名或见证人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人,其立的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遗产中的房屋是刘奶奶的个人财产,其老伴儿可以自由处分属于其份额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是除了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要求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此外,《继承法》第18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郭律师指出,本案中,刘奶奶只是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并没有签字,且见证人中一人系继承人,存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故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内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刘奶奶的5个子女和现任老伴儿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予以分割刘奶奶名下的遗产。代书人必须参与立遗嘱全程苏法官表示,如立遗嘱人丧失书写能力,一般可以采用代写遗嘱,但我国法律对代写遗嘱规定比较笼统。因为遗嘱系他人代为书写,且当时被继承人病得已经不能书写,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遗嘱真伪的争议会比较大。如果采用代书方式立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一定要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如果见证人、代书人对遗嘱内容、过程均不了解,则在诉讼中该遗嘱的真实性很难让法官采信。见证人最好与继承人无关苏法官建议,见证人最好是采用立遗嘱人的邻居、朋友、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干休所领导等,不推荐采用继承人的朋友、邻居、同事、亲戚,虽然他们与立遗嘱人没有直接继承关系。苏法官表示,见证人的选择确实是认定代书遗嘱真伪、效力的关键。在见证人的选择上,应当选取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地位较为中立的人员,并向其说明见证代书遗嘱的后果,即万一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其向法官、人民调解员说明情况。同时应当避免为了方便,继承人临时通知两名自己的邻居、同事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以免发生纠纷后因为不能排除与本人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对遗嘱的认定。公开遗嘱内容可防纠纷发生苏法官建议,遗嘱最好在全体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如无此条件,也应尽量在立遗嘱人能够表达意思时,将遗嘱内容告知其他继承人。在实践中,纠纷发生多因一方认为被继承人秘密订立遗嘱,对其不公,或继承人没有告知其已订立遗嘱,因此在遗嘱经鉴定为真实后仍然拒绝承认。为此,虽然法律并无要求,但在立遗嘱时应通知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了解立遗嘱过程,避免发生纠纷。不具备到场条件或因法定继承人间关系紧张无法联系的,也可以由被继承人将立遗嘱情况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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