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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刑事再审条件是什么

王* 重庆-忠县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30 18:33:50 337人阅读

新证据刑事再审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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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新证据想启动刑事再审,需确保该新证据与原裁判认定事实相关,能实质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被告人定罪或量刑。
(二)若原审中存在应当排除却未排除的非法证据,可将此作为再审理由。
(三)新证据要为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者是原审时无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仅是对原审证据的补充或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25-11-30 22: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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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证据启动刑事再审,需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要与原裁判事实相关,能实质改变案件事实认定。
2.若原审未排除应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作为再审理由。
3.新证据需是原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原审时无法取得的,若只是原审证据补充或重复,一般不符合再审条件。

2025-11-30 21:5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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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新证据启动刑事再审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新证据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影响定罪量刑、原审未排除非法证据,新证据需原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原审时无法取得,对原审证据补充或重复通常不符条件。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当有新证据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这种错误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或量刑时,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要求新证据与原裁判认定事实相关,能实质性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若原审中存在应当排除却未排除的非法证据,也可成为再审理由。另外,新证据必须是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者在原审时无法取得的。若只是对原审证据的补充或重复,通常不能作为启动再审的依据。如果在刑事诉讼方面遇到关于新证据启动再审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30 20:3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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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证据启动刑事再审需严格符合条件。新证据要与原裁判认定事实相关,能实质性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定罪或量刑,且必须是原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原审时无法取得的,若只是对原审证据补充或重复则不符合条件。另外,原审中未排除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也可作为再审理由。

为保障再审程序合法公正,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新证据的关联性、实质性和新颖性,判断其是否真正影响定罪量刑。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要进行细致复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时,需确保其来源合法合规,避免提供无效证据浪费司法资源。

2025-11-30 20:0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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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新证据启动刑事再审,需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要和原裁判认定事实相关联,能实质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被告人定罪或量刑。
(2)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审中未排除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作为再审理由。
(3)新证据需是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者是原审时无法取得的。若新证据只是对原审证据的补充或重复,一般不符合再审条件。

提醒:
申请刑事再审时,要严格审查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8:53:45 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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