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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新证据,再审算新证据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二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再提供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法律意见】民事的话是可以申请上诉的,刑事的话只能是检察院出面抗诉。【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再审还是指令下级再审,凡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专业解答在一审结束后,若发现新关键证据,案件是否需要再审取决于多因素。依《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在一审前或过程中提供新证据。若一审后才发现且对判决有异议,可在收到判决后15日内上诉。若法院认为新证据与案件关联重大,将重新安排庭审。
专业解答总结:在原审诉讼结束前或后发现的证据,如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出示的,或经重新鉴定推翻原结论的,即使原审未充分质证,若能推翻原判决,视为新证据。新证据需针对原审提出的事实,与争议紧密相关,且有足够推翻原判的证明力,否则不触发再审程序。
专业解答关于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能否因新证据再次申请的问题,依据我国法律,一般不再审理相同事由的再审请求。但如果原驳回因证据不足,且新证据可能改变判决结果,申诉人可重新申请再审。
专业解答在四种情况下,可申请二审程序中举证证明新证据:1)新证据在原审前已存在,但因客观因素庭审后才发现;2)新证据基于原证据,原审期间已注意到但受客观因素限制未获取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3)原审后逐步形成的证据,不能单独发起新诉讼;4)原审阶段提交但因法院原因未合理质证或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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