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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朱** 新疆-伊犁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1.30 01:54:17 499人阅读

劳务合同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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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合同中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根据双方过错担责,因第三人致损有相应追偿机制,可通过民事诉讼获赔偿。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劳务合同中受伤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需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既能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能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若想获得类似工伤赔偿待遇,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据侵权责任等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30 0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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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中受伤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若因第三人致害,提供劳务方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可让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若想获类似工伤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据侵权责任规定让过错方担责,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
3.解决措施和建议:提供劳务者工作前应详细了解合同性质与权益,签订明确权责的劳务合同。工作中注意安全,留存相关证据。一旦受伤,及时与接受劳务方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尽快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30 05:3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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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不同,因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务合同中受伤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2)当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是第三人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受损,提供劳务一方有两个选择,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能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并且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若想获得类似工伤赔偿待遇,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据侵权责任等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

提醒:劳务合同受伤与工伤处理方式不同,遇到此类情况要注意区分法律关系,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04:3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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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在劳务合同中受伤,首先要明确责任划分,根据双方过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要是因第三人行为导致受伤,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能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会向第三人追偿。
(三)若想获得类似工伤赔偿待遇,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据侵权责任规定,要求过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11-30 03:2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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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受伤通常不算工伤,因为工伤认定需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若因第三人致损,提供劳务者可找第三人担责,也能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想获类似工伤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让过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2025-11-30 01:57:1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数额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定罪处罚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数额的认定问题,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货单这种特殊“财物”。提货单可以提取礼品,但与一般意义的财物有明显的区别。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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