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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杨** 四川-广元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1.27 02:37:15 313人阅读

哪些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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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承包建设工程时,承包人要明确工程类型是否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范围,避免承接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二)对于商品房建设工程,要了解房屋销售情况,避免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否则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实现。
(三)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工程质量,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修复,确保达到合格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丧失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11-27 08: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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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

2.以下工程无优先受偿权:已让消费者付全款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工程,要保护消费者;不宜折价、拍卖的公益工程,像学校、医院设施。

3.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2025-11-27 06: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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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一般有优先受偿权,但消费者已付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公益工程以及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该权利。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建设工程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多种类型,承包人通常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过,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在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同时,像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的工程,因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也无优先受偿权。另外,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丧失该权利。若大家在建设工程相关权益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7 06:3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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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不过存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消费者已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建设工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不宜折价、拍卖的公益工程,像学校、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承包人也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丧失该权利。

为避免权益受损,承包人在承接项目前应全面审查项目性质和资金状况,判断是否涉及消费者购房款及是否为公益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修复,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

2025-11-27 04:5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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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2)存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消费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建设工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
(3)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像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承包人无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提醒:建设工程相关方要关注工程性质、消费者权益及工程质量等因素,涉及优先受偿权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27 02:59: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主体方面第三人是指某建设工程的第一承包施工人,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二是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完成的、参与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另外,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是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受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最高人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一项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3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4行使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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