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自贡法律咨询 > 自贡企业拆迁法律咨询 > 征收企业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企业补偿标准是多少

申** 四川-自贡 企业拆迁咨询 2025.11.26 10:32:50 403人阅读

征收企业补偿标准是多少

其他人都在看:
自贡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自贡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企业征收补偿无统一标准,通常包含以下方面:
1.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
2.房屋建筑物补偿: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
3.设备设施补偿:可搬迁设备补搬迁费,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计算。
5.搬迁补偿:包括设备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

各地依经济、市场制定标准,征收时由专业机构评估。若企业不满补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法律维权。

2025-11-26 15:00:0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企业征收补偿无统一固定标准,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方面补偿,补偿需专业评估,不满补偿可协商或走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企业时,补偿涉及多方面。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房屋建筑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可搬迁设备补偿搬迁费,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经营效益和期限等计算;搬迁补偿包括设备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各地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行情制定补偿标准,且需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企业对补偿不满,可先与相关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企业征收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6 14:05:28 回复
咨询我

征收企业补偿无统一标准,通常涵盖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等方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依土地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房屋建筑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可搬迁设备补偿搬迁费,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计算;搬迁补偿包含设备搬运、安装调试费用。

各地依当地经济和市场行情制定补偿标准,征收时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若企业对补偿不满,可先与相关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得到合理补偿。

2025-11-26 13:01:4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征收企业补偿涉及多个方面,土地使用权补偿会综合土地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估,这能保障企业土地权益的合理价值。
(2)房屋建筑物补偿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可使企业得到与其实际房屋状况相符的赔偿。
(3)设备设施补偿区分可搬迁和不可搬迁情况,分别给予搬迁费用或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充分考虑了企业设备的不同处理方式。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企业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等计算,减少企业因征收导致的经营损失。
(5)搬迁补偿包含设备搬运等费用,确保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得到弥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补偿标准,且需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若企业不满补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提醒:企业遇到征收时,要及时了解当地补偿政策,配合评估机构工作,对补偿有异议尽早协商,协商无果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025-11-26 11:39:23 回复
咨询我

(一)企业要明确各项补偿内容的评估依据,关注土地性质、剩余使用年限对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影响,了解房屋建筑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方式等。
(二)在征收过程中,主动配合专业评估机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资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若对补偿不满,及时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说明自身合理诉求。
(四)协商不成时,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好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25-11-26 11:33: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征地是什么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批准。2、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3、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批准:(1)批准的建设项目;(2)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1、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2、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可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超过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提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新法下发后此文件已废止。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所发行的损失,如同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样,需要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的要求,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并非一律都是允许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在税务处理上已做经被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出现,导致这些已被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重新为企业所掌握,成为企业的资产,或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当这个已被扣除的损失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就应该视为企业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当期收入的具体数额,要看企业实际收回的数额,如果是全部收回时,则以全部收回的资产额确认收入;如果只是部分收回时,就以收回的部分资产额确认收入。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征地的流程是如何的(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工业用地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专业解答各类征地赔偿费用标准和金额依据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设定。农用地征用补偿依据前三年度农业产出平均价值计算,参考统计年报和物价数据。如补偿费用未能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适当提高安置补贴。但总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度农业产出平均价值的三十倍。

    2024.08.20 1246阅读
  • 企业征收农民土地补偿可以商讨吗

    专业解答关于乡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可通过双方沟通与协商达成共识。若谈判无果,利益相关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各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司法程序解决。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土地征收需遵循法定流程和步骤。相关部门需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参与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2024.06.11 1831阅读
  • 云南省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专业解答云南省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政策与标准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房、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费。当土地被征收时,应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地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确定。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4.06.06 1631阅读
  • 商业用地征收一般补偿是多少

    专业解答各地域有相应的补偿资金,发达地区通常较高,贫困地区则较低。土地征收中,常见补偿金为每平方米300至500元,高档些的则为700至1000元。搬迁和临时住宿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此补偿标准基于大众实际情况推算,如拆迁方提供租房周转,则无需支付额外临时安置费用。

    2024.05.06 1800阅读
  • 工业用地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专业解答各类征地赔偿费用标准和金额依据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设定。农用地征用补偿依据前三年度农业产出平均价值计算,参考统计年报和物价数据。如补偿费用未能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适当提高安置补贴。但总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度农业产出平均价值的三十倍。

    2024.05.04 1865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