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若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应等待相应时间结束后再考虑诉讼离婚。
(二)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若军人无重大过错,应先与军人协商,取得其同意再进行离婚诉讼。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若无新情况、新理由,需等六个月后再起诉。
(四)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若无新情况、新理由,要等六个月后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下情况一般不能诉讼离婚:
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通常不能提离婚,女方提或法院认为必要受理的除外。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半年内再起诉,法院不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半年内再次起诉,同样不予受理。
结论:
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离婚;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比照规定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
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关体现。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需要更多关怀和保护,此时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有利于保障女方和胎儿、婴儿的权益。现役军人对国家有特殊贡献,保护其婚姻稳定是对军人权益的维护,不过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除外。而对于重复起诉,为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维护司法秩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不予受理。如果你在离婚诉讼方面有疑问,不清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诉讼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为保障特定群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及司法秩序,有几种情况通常不能诉讼离婚。一是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离婚,不过女方提或法院认为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二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三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受理。四是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也不受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人员应知晓这些规定,避免在不符合条件时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若有争议可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定是否满足起诉条件。对于涉及特殊群体权益的情况,要充分考虑其权益保障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出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权益,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离婚,但女方提或法院认为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
(2)考虑现役军人职业特殊性,其配偶要求离婚需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这保障了军人婚姻稳定,也维护了军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3)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受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起诉。
(4)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在无新情况、新理由时,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前述规定不受理。
提醒:进行诉讼离婚时需留意这些限制条件,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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