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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补偿

李** 安徽-蚌埠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1.24 05:57:17 373人阅读

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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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获相应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承包方有相应份额;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地农业人口,无需统一安置时发放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经营权人。

为保障权益,承包经营权人要及时和征收部门沟通,明确补偿标准与数额。若对补偿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先尝试与征收部门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2.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部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
3.还能通过行政诉讼,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4 10: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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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土地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获得多种补偿。土地补偿费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承包方有相应份额,这保障了承包方在土地所有权层面的利益。
(2)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若承包经营权人无需统一安置,补助费会发放给个人,体现了对个体安置需求的尊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也就是承包经营权人。这是对其在土地上投入和产出的合理补偿。
(4)承包经营权人要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数额。若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多种方式。

提醒:
承包经营权人要留意补偿标准的合法性,遇到问题及时咨询,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11-24 08:5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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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时,要密切关注土地补偿费分配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自己应得份额。
(二)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确保安置补助费发放到个人手中。
(三)对自己种植的青苗和建造的地上附着物,提前做好登记和证据留存,方便征收时确定补偿。
(四)主动与征收部门沟通,明确各项补偿标准和数额,避免信息不对称。
(五)若对补偿有异议,先尝试与征收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25-11-24 08:3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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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获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有相应份额;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地农民,无需统一安置则发放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3.承包经营权人要及时和征收部门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数额,维护自身权益。若有异议,可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24 08:1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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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相应补偿,应及时沟通明确补偿标准数额,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有多种类型。土地补偿费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承包方有相应份额;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地农业人口,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可发放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也就是承包经营权人。在实际操作中,承包经营权人要积极与征收部门沟通,明确各项补偿标准和数额,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对补偿有异议,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合法的解决途径。如果遇到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11-24 06:39:34 回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特征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您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特征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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