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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一般多久能够获释

李* 辽宁-铁岭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4 01:55:03 366人阅读

取保后一般多久能够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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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不是释放,期限最长十二个月,获释时间取决于案件办理情况和判决结果。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取保,但仍需遵守规定并等候司法处理。其期限最长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推进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若在侦查阶段被取保,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后进入审判阶段。最终若被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则无需再羁押;若判处实刑,则会收监执行。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所以无法确定取保后多久能真正获释。如果您遇到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1-24 08: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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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而非释放,被取保者需遵守规定等候处理,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期间司法机关会继续推进案件流程。
2.若在侦查阶段被取保,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后进入审判阶段。最终若被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无需再羁押;若判处实刑,则要收监执行。
3.由于取保后是否获释取决于案件办理情况和判决结果,所以无法确定具体获释时间。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以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

2025-11-24 07: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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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者需遵守规定,等待司法机关处理。
(2)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推进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若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后进入审判阶段。
(3)最终结果不同,羁押情况也不同。若被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无需再羁押;若判处实刑,则要收监执行。能否真正获释取决于案件办理情况和判决结果。

提醒:被取保候审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导致被取消取保候审。不同案件情况差距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1-24 06:2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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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避免因违规导致被取消取保候审。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信息,推动案件顺利进展。
(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案件进展和自身权益,做好应对不同判决结果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25-11-24 05:1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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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释放。被取保者要遵守规定,等司法机关处理。
2.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间司法机关会继续侦查、起诉和审判。侦查阶段被取保,侦查完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后进入审判。
3.若被判无罪、免刑或缓刑,不用再羁押;判实刑则收监。能否获释取决于案件办理和判决结果。

2025-11-24 03:37:18 回复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可以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对土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等。三是权利客体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四是权利性质类似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登记办法》只是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转让或者抵押如何登记没有进行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极为特殊土地权利类型,其权利内涵以及所具有的权能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办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登记时,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并关注以下问题:三是根据《意见》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已经将土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如果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不须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转化为股权为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所持有。四是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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