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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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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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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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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还会再被关进去吗

杨* 辽宁-抚顺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2 09:46:02 358人阅读

取保候审后还会再被关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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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后存在再被关进去的可能性。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代表案件结束或嫌疑人无罪。被取保候审人若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时不到案等,已交的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会根据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被监视居住或逮捕。另外,司法机关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时,发现新证据表明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也会决定将其逮捕重新关押。若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2 14: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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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存在再被关押的可能性。取保候审仅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案件终结或嫌疑人无罪的标志。
1.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时不到案等,已交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根据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2.司法机关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时,发现新证据表明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实施新犯罪,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也可能决定逮捕并重新关押。

建议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变动,传讯时按时到案。此外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避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25-11-22 13:2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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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代表案件结束或嫌疑人无罪。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时不到案等,已交的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2)司法机关在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中,若发现新证据表明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实施新犯罪,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况,也会决定将其逮捕并重新关押。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被重新关押。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22 13:2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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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因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重新处理。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保持良好行为,避免出现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防止司法机关因新证据而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5-11-22 12:4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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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结束或嫌疑人无罪,之后仍可能被关押。
2.若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市、县,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未及时到案等,已交的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找保证人,或监视居住、逮捕。
3.司法机关后续侦查等环节发现新证据,证明可能实施新犯罪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也会决定逮捕关押。

2025-11-22 10:53:1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基础数据提取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18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3)物权纠纷,151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9)权责任纠纷,53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5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3)物权纠纷,42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9)权责任纠纷,8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数据分析(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4、物权纠纷,151件,占4%;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4、物权纠纷,42件,占5%;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初步结论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1.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基础数据提取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18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3)物权纠纷,151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9)权责任纠纷,53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5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3)物权纠纷,42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9)权责任纠纷,8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数据分析(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4、物权纠纷,151件,占4%;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4、物权纠纷,42件,占5%;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初步结论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1.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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