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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姻财产合约要注意什么

汤** 湖南-常德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1 14:49:55 449人阅读

签订婚姻财产合约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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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约是真实意愿表达,无欺诈、胁迫等情况,避免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约无效。
(二)保证合约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约定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
(三)明确财产约定,详细规定财产的范围、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防止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四)涉及房产等不动产,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保障财产权益。
(五)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婚姻财产合约进行公证,公证能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1-21 22: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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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双方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约是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情况。

2.合约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规,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能设逃避义务条款。

3.财产约定要清晰,涵盖范围、归属等方面,防止纠纷。

4.涉及不动产,建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公证非必需,但可增强证明力,双方按需选择。

2025-11-21 20: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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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签订婚姻财产合约需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财产约定明确,涉及不动产建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可按需选择公证。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签订婚姻财产合约时,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约是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保证合约的有效性。合约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基本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合约无效。财产约定明确,能避免日后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对于房产等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能进一步保障权益。公证虽非必要,但可增强合约证明力。如果在签订婚姻财产合约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1 18: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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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姻财产合约需多方面留意,以保障其合法有效。

1.签约主体要合格,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约是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况,确保合约是双方自愿达成。
2.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有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
3.财产约定需明确,涵盖财产范围、归属、管理等方面,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4.涉及不动产,如房产,建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权益。
5.公证虽非必要,但可增强合约证明力,双方可按需选择。

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合约符合法律规定,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21 16:5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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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签约主体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约出自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况,这是保证合约有效性的基础,只有真实意思表达的合约才受法律认可。
(2)合约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若约定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3)财产约定应明确具体,涵盖财产的范围、归属、管理等方面,防止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让双方权益有清晰界定。
(4)涉及房产等不动产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能确保产权转移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5)公证虽非必要,但可增强合约证明力,双方可依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公证。

提醒:签订婚姻财产合约时务必谨慎,确保各方面符合法律要求。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适用,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1 16:26:25 回复

对于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什么签订物业公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物业管理公约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物业管理企业三方签订的关于房屋售后各方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契约。一经签订,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公约应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签约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等基本内容。3、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房屋前,制定公约,并将公约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经核准登记的公约。4、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示公约。公约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由开发企业、购房人,物业管理企业三方签订承诺遵守公约的承诺书。承诺书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档案留存一份。二、买卖商品房为何签物业公约当前反映的物业管理纠纷较多,纠纷看似发生在入住阶段,其实大多在买房时就留下了隐患,往往是因为买房时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很多业主和开发企业认为物业管理是入住后的事,应该在入住后再协商。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委托权由开发企业行使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单个业主事实上不可能在入住时就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这样很多业主因此认为自己是在入住时被动接受了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条款,觉得服务和收费标准等均由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业主没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同时由于买房时不同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预期不一样,有的业主可能倾向高标准服务,有的倾向较低标准服务,而由于没有在买房时说清楚,入住时某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与自己买房时的预期不一致,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很难协调这种矛盾。此外,加上入住时的实际情况可能与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或广告上标明的不一致,买房时销售人员和印发的广告上说的物业管理费可能是1元每平方米/月,物业管理公司是某名牌物业管理企业,但入住时有些购房人发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变了,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能换成了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而且对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应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不清晰,停车场和会所的使用收费问题,往往也是纠纷的起端。由于购房时没有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签订详细协议,入住后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也觉得疲于应付。

要约收购协议怎么写,签订要约收购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律师解答】一、要约收购协议怎么写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9.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0.中国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二、签订要约收购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更改其收购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应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安排。三、要约收购的程序:(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条款,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目前,格式合同已被广泛应用,但由于经营者利用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力量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形成“不平等条约”,甚至是“霸王条款”,这种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健告诉记者,由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投诉在今年有可能持续增加。二、签订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工商部门表示,虽然去年投诉量占总量11.83%的格式合同没有排在投诉的第一位,但这种合同的每一个投诉都代表着一个群体,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对行业格式合同进行调研,重新“梳理”。但是,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告诉记者,“对格式合同的梳理,不全由工商局说了算,还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商企业密切相关。”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尤其应当特别仔细审阅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等不确定因素,一定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免出现纠纷后因口头约定无法确定责任而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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