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补偿涵盖征收承包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安置方式不同支付对象有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发给个人。
2.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分配公示,保障成员知情权。被安置人员要了解自身权益,积极配合安置工作。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督补偿费用的发放和使用,确保补偿公平合理落实。
法律分析:
(1)土地承包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有归属。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体现集体土地的性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保障了实际投入者的权益。
(2)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安置方式不同支付对象不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以保证补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醒:
在土地承包征收补偿中,要注意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发放情况,确保自身权益。因各地补偿标准不同,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明确补偿权益归属。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按安置情况支付,确保自身权益。
(二)关注补偿标准。了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清楚制定地价所考虑的因素,如土地原用途、产值等。
(三)监督安置补助费使用。若涉及安置补助费,监督其专款专用,确保按规定支付给相应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土地承包补偿主要是征收承包地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2.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由村集体安置的,费用给村集体;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发给个人。
3.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要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等多方面因素。
结论:
土地承包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不同费用归属不同,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解析:
土地承包补偿在征收承包地时,补偿内容有明确划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保障了实际投入者的权益。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安置方式不同支付给相应主体,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费用支付给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支付给单位;无需统一安置则发给个人。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考量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您在土地承包补偿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在征地时,青苗补偿标准是根据青苗的品种、生长状况、面积和市场价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这个标准的目的是全面评估青苗的经济价值、生长阶段和预期收益,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以弥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征地而遭受的青苗损失。
专业解答业务调整或撤销无需补偿土地使用权单位,承包经营协议解除情况包括:承包方自愿放弃,协议中预设解除条件达成,特殊情况下如丧失劳动能力、全家转为非农业或迁居他地,国家建设或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包方违规导致耕地荒废超期,承包人去世无继承人接续等。这些解除均需保障国家、集体权益不受损害。
专业解答根据法律法规,城市和县级政府将严格审批征地补偿方案,包括土地年产值的公示和物价部门认证的金额。补偿标准以统计局核实数据为基础,如不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将提供额外安置补贴。
专业解答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包方享有土地补偿费,但如果是集体组织承揽的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组织所有;若土地上有作物,补偿款应归作物所有者。承包地被征用的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按原用途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属物补偿等,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专业解答不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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