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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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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离婚案件虚假保全如何处理

李** 重庆-忠县 离婚咨询 2025.11.17 07:37:29 314人阅读

普通离婚案件虚假保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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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详细说明保全错误的原因和事实,促使法院进行审查,若法院认定保全错误,会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二)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若因虚假保全遭受损失,被申请人可依法要求申请人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法院对虚假保全实施人进行处罚。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虚假保全的人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5-11-17 12: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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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离婚案里,虚假保全是申请人编造事实、隐瞒情况,让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可这样处理:
一是向法院申请复议,讲清保全错误的事实,请求撤销裁定。法院审查认定错误后,会解除保全。
二是若因虚假保全受损,可要求申请人赔偿。法院会根据情况,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会视虚假保全情节,对实施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2025-11-17 11:0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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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普通离婚案件中遭遇虚假保全,被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撤销裁定,若有损失可要求赔偿,虚假保全实施人可能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法律解析:
在普通离婚案件里,虚假保全是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让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面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应对途径。其一,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详细说明保全错误的缘由与事实,法院审查认定错误后会及时解除保全。其二,若因虚假保全遭受损失,被申请人有权利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虚假保全这种不当行为,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若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您在离婚案件中遇到类似虚假保全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1-17 10:5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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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离婚案件中,申请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虚假保全行为,被申请人可多方面应对。

1.被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详细说明保全错误的原因和事实,请求撤销裁定。法院审查认定保全错误后会解除保全措施。
2.若因虚假保全遭受损失,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法院会依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
3.对于虚假保全行为,法院会视情节轻重,对实施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被申请人遇到虚假保全及时收集证据,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法院也应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避免虚假保全发生。

2025-11-17 10: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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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普通离婚案件里,虚假保全是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让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被申请人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阐述保全错误的缘由和事实,请求撤销裁定。若法院审查后认定保全有误,会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2)若被申请人因虚假保全遭受损失,其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责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3)对于虚假保全行为,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轻者可对实施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遭遇虚假保全,被申请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权益。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7 09:06: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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